2017桂林商标节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奖
——通过商品化权获保护,腾讯公司“尸兄”商标无效宣告胜诉案
办案札记
编者注:
热烈祝贺腾讯公司委托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胜诉的“‘尸兄’无效宣告案”荣膺全国21件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奖之一。
2017年9月3日,从创新性、实效性、典型性、影响力等多方面考量并表彰代理机构和律所对商标案件把控和处理水平的“2016-2017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奖在2017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隆重发布,经专家评审团初审和复审,共有21件案例获奖,由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肖芸公布,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汪泽主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案件审理五处处长李晓力对获奖案例进行了点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杨柏勇对获奖代理机构进行了颁奖。
一、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赣州泰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申请注册以下两件商标:
在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广告片制作;商业专业咨询;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文字处理;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复印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3329429 号“尸兄”商标,于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
在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夜总会;提供卡拉OK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3329499 号“尸兄”商标,于201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
2015年7月27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两件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二)当事人主张
无效宣告主要理由:1、《尸兄》是贾海波受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委托创作的长篇漫画作品,该作品有关的著作权由作者许可给申请人独家使用。漫画《尸兄》于2011年12月6日开始连载,2012年9月,网络点击量突破1亿大关,随后几年,其网络点击量不断升高,到2015年5月,尸兄登上百度风云榜国产动画第一位,漫画点击突破50亿大关。2、《尸兄》作者贾海波将与漫画《尸兄》有关的著作权许可给申请人独家使用。由此,申请人有权就该作品主张相应的著作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3、动漫作品《尸兄》明确且唯一的指向了申请人腾讯动漫,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知名的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腾讯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申请人具备现实的唯一的经营其所有享有的作品名称的商业权利。被申请人将“尸兄”动漫作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就“尸兄”动漫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品化权。
(三)裁判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尸兄”作为动漫作品的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知名的动漫作品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35、41类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服务与知名系列动漫作品“尸兄”的出品方相关或者已经获得了出品方的授权,从而对使用了争议商标的前述服务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这就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基于同名系列动漫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申请人的交易机会。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给予同名系列动漫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案件评析
(一)适用法条非常典型
“商品化权”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在商评委行政审理阶段比较少见,在法院的司法审查阶段虽有适用,但也不多,凡适用“商品化权”成功的案例大都被列为司法经典。
本案的特殊在于除了“商品化权”外,似乎再无其他救济途经,事实上,申请人同时还穷尽适用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欺骗性误认”、“不良影响”,第三十二条前半句“著作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第三十二条后半名“不正当手段抢注”、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法条,均未得到支持。
(二)涉及巨大商业利益和商业价值
因漫画《尸兄》网络点击量已突破50亿,是“国产动漫全网搜索排行第一的作品”(网易新闻),并从动漫发展到动画作品、网络小说、游戏作品、大电影、舞台剧等产业链,“《尸兄》电影播放超过7亿次”(网易新闻)。
(三)触及商标热点问题
随着互联网普及,动漫、动画、电影等作品名称、作品中人物名称被恶意抢注成商标频繁发生,但此案件很难适用著作权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而得到扼制,本案则提供了比较好的样本。
(四)社会成效较为明显
世界动漫市场一直被日本及欧美垄断,我国在商标确权行政纠纷案中不多的适用“商品化权”案也大多涉及国外权利人利益,如“邦德007 BOND”案、“TEA BEATLES”(甲壳虫)案、“KUNG FU PANDA”(功夫熊猫)案,“尸兄”案裁定沉重打击了恶意剽窃者,激励了我国作者的原创动力,为国产优秀动漫作品提供了强力保护,在我国动漫产业中产生了良好社会成效。
三、代理心得与代理技巧
该案委托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代理人接触到该无效宣告案件时,意识到这是一件具有较大影响的典型的恶意抢注案件,逐立即组成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团队对案件进行讨论。
(一)先对“尸兄”所指代的事物进行了分析
通过查找证据、网络搜索,得出“尸兄”所表示:(1)是漫画名称;(2)是漫画中是人喝了被龙右(尸兄之王)的血污染的水以后,变异成僵尸类的生物名称;(3)是根据漫画被改编后的动画片名称;(4)是根据漫画被改编后的网络文学名称。
(二)《尸兄》作品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所产生的影响
《尸兄》是腾讯旗下国产第一的漫画作品,是一部恐怖与搞笑完美融合、中国味十足的精彩国产原创漫画,堪称是腾讯动漫平台的台柱之作。“是一部有着恐怖外皮的搞笑少年漫画。……故事紧张而不失幽默,夸张而富有浓郁的生活气息,时而妙趣横生,时而热血沸腾,是一部难得的国漫佳作”。2015年网播量已超过50亿,目前估计已超过80亿次,打破了日美欧独霸世界漫画市场的格局。
随后被改编的动画《尸兄》和动画《我叫白小飞》于2013年1月11日起开始播出,共41集正篇和2集番外篇。除此之外,腾讯文学平台还将《尸兄》漫画授权他方将其改编为网络小说《尸兄》于2014年正式发表。
(三)《尸兄》所代表申请人的何种在先权利
漫画《尸兄》是其作者贾海波与申请人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协定由作者贾海波将与漫画《尸兄》有关的著作权许可给申请人独家使用。无疑,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尸兄》作品的权利人,有权就该作品主张相应的著作权。但该著作权的内容指代的是《尸兄》漫画的内容,而争议商标为“尸兄”文字,与申请人享有的著作权存在差异。以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来主张争议商标无效,在法条适用上恐难获得支持。
但漫画《尸兄》确实是申请人享有著作权并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动画作品。代理人团队通过翻阅法条及相关解释,查找案例。认为该案无效宣告的重点仍然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在先权利”。
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应做广义理解,既包括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亦包括所有应该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且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之规定的目的在于尽可能避免在同一标识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从而导致不同的权利在法律保护上存在冲突。因为无论是法定的民事权利,还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益,均同样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
根据上述法条理解及司法意见,结合本案《尸兄》动漫作品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和号召力,以及动漫作品《尸兄》明确且唯一的指向了申请人腾讯动漫,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知名的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腾讯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根据以上具体情况,代理人团队主张了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就“尸兄”动漫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品化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就“尸兄”动漫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品化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