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城相府集团“午亭山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异议复审重审案改判胜诉
一、基本案情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原异议复审申请人、原异议人):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机构: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原异议复审被申请人、原被异议人):李惊涛(自然人)
(二)争议商标:
申请号:5452001
申请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初审公告日期:2009年10月27日 初审公告期号:1189
类别及服务项目:第41类,公共游乐场;游乐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服务);提供娱乐设施;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摄影;夜总会;假日野营服务(娱乐)。
商标图样:
(三)案情简介:
“皇城相府”是申请人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皇城相府公司)管理的国家5A级景区,别名为“午亭山村”,是清初名臣陈廷敬故居,其中使用在第39类观光旅游服务上的“皇城相府”商标在2007年即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陈廷敬晚号午亭,是康熙皇帝的老师,“午亭山村”则是康熙帝亲笔御书给陈廷敬的匾额,用以褒奖其勤政、廉政、刚正不阿、不逊私情的高贵品质,该匾额一直奉立于皇城相府景区的大门入口处明显位置,上述历史背景广为人知。
河北自然人李惊涛,在第41类“公共游乐场、夜总会”等服务上将“午亭山村”抢注。该案历经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异议复审重裁四个阶段,其中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异议复审重裁阶段均为我机构代理:
异议阶段,商标局未支持皇城相府公司的主张,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异议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也未支持皇城相府公司的主张,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行政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皇城相府公司的主张,认为(1)“午亭山村”是皇城相府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旅游服务商标,被异议商标的商标标志与其相同,指定服务亦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李惊涛注册被异议商标在夜总会服务上系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损害,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
异议复审重裁阶段,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以上两条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全面适用相关法条: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该案件的可行性之处,主要适用了以下法条,(1)原《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主张“午亭山村”与“皇城相府”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既主张损害在先权利(知名景点名称权),又主张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3)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张被异议商标用于指定的夜总会等服务上会对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知名景点名称和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影响;(4)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抢注知名景点名称的一贯故意,其申请注册的“丛台”商标也是河北一著名景点名称,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是一种为牟取高额转让费的投机行为。
上诉主张的法条中,虽然结论只是依据了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未适用的法条在证明“午亭山村”知名度、被异议人的恶意均具有辅助性的影响,对案件的整体认定也起到了作用。
(二)坚持运用专业知识打击抢注者,相信法律正义:
被异议人在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中均未答辩,但却在该案的诉讼程序中委托律师致电皇城相府公司的代理人(即我机构)洽谈商标转让事宜,开口要价100万元,我们将被异议人的漫天要价行为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并坚持以专业知识打击抢注者,坚信法律正义。
三、典型意义
(一)案情典型,(1)将未注册为商标的知名景点名称作为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公共游乐场等相关服务上保护,对以前认为此类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争论观点是个较大的突破,从而让本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指导性。(2)结合历史情况,认为被异议商标“午亭山村”指定使用在夜总会等服务上具有不良影响,将相对性质的权利以禁用条款保护是本案的另一典型意义所在。
(二)影响重大,该案受到当地阳城县政府、旅游局的重视,并出具相关文件予以支持。
(三)指导意义,该案的成功解决为以后此类案件的解决有相当好的指导意义。
相关裁判文书:
1、第5452001号“午亭山村”商标异议复审重审裁定:商评字[2013]第145090号重审第0000001064号,重裁结案日:2015年9月19日
2、第5452001号“午亭山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判决:(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897号,2015年2月12日收到判决
3、第5452001号“午亭山村”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评字[2013]第145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