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

索菲亚家居委托“SOGAL”商标无效宣告并撤销复审行政评审及诉讼胜诉案

2021/1/1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701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基本事实+争议焦点+裁判结果)


1、当事人:

无效宣告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被申请人:林子焜

撤销复审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撤销复审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子焜


2诉争商标:

注册号:7627072 注册人:林子焜

申请日期:2009年8月18日 注册日期:2014年6月7日

核定使用商品:20类类似群2003;2004;2005;2013木或塑料梯;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软垫。

图样


3无效宣告案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一

注册号:1761206   注册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01416 专用期限至202256

核定使用商品:20类类似群2001;2004;2012;2014)家具; 餐具柜; 衣帽架(家具); 镜子; 家具用非金属附件; 家具门; 非金属门装置。

图样

引证商标二

注册号:G756130

注册人:ETABLISSEMENTS SOGAL DIRECTIONS SUPPORTS法国公司

申请日期:2001年10月22日 专用期限至 2021年2月28日

核定使用商品:20类类似群2001)布置壁橱的家具; 搁物架和壁橱面; 家具的细木护壁板面。

图样

4案情简要无效宣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索菲亚公司)在对第7627072“SOGAL”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失败后,2017年9月22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为,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索菲亚公司在家具商品上使用的引证商标一“索菲亚”已达到驰名状态。法国公司虽不是本无效宣告案申请人,但授权索菲亚公司使用并维护引证商标二“SOGAL”。“SOGAL”属于臆造词汇,索菲亚公司已将“SOGAL”与“索菲亚”文字广泛结合使用,使两个引证商标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林子焜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注册多个含有“索菲亚SOGAL”的商标,主观上难言善意,诉争商标“SOGAL”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索菲亚”的摹仿、翻译。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0类镜子等商品与“索菲亚”驰名的家具商品存在紧密联系,同时考虑到“索菲亚”的知名度及显著性较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宣告无效。

争议主要焦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结果:行政评审、诉讼一审阶段均未支持索菲亚公司,诉讼二审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索菲亚”达到驰名状态,诉争商标“SOGAL”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12月25日终审改判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其后根据二审判决作出支持索菲亚公司的重审裁定。


5案情简要撤销复审

2018年4月3日,索菲亚公司在撤三案失败后,启动了撤销复审程序,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了严密质证,比如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六张发票为连续号码,且开具时间跨度很长”等。


争议主要焦点:诉争商标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裁判结果:商评委审理后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对方当事人不服,2019年8月13日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方未上诉而结案。


二、案件法律意义分析




1、程序的复杂性:两类案型九次审理。无效宣告案历经异议、异议复审、无效宣告、诉讼一审、诉讼终审、评审重审六次审理,前四审均未支持索菲亚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评审重审确认了法院终审结果。撤三案历经撤三、撤销复审、诉讼一审三次审理,撤三阶段未支持索菲亚公司,复审成功,诉讼维持复审裁定。

2、实体的典型性:无效宣告案,先确认引证的中文与英文商标(即“索菲亚”与“SOGAL”)的稳定对应性,再通过对中文商标“索菲亚”驰名状态的认定,继而分析双方商品关联性,最后结合对方恶意,从而判定诉争商标“SOGAL”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整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形成了多层逻辑。撤销复审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了严密质证,比如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六张发票为连续号码,且开具时间跨度很长”等,获得商评委采纳,将对方商标予以撤销。


三、代理技巧和心得


1、程序上双保险设计。同时利用了撤三和无效宣告两种程序。

2、事实上举证扎实、质证严密。无效宣告案,充分证实了引证商标一的驰名、引证商标一与二的稳定对应、对方的恶意。撤销复审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通过严密分析和判断,否定了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3、法条上主辅配合,用尽条款。无效宣告案除了核心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三款外,代理人还主张了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可能性辅助条款,间接证明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及对方的恶意。

4、坚韧不懈、终获成功。两类程序九次审理均是在最后阶段获得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