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口商标节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奖
——“万荣”商标驳回复审、争议、异议、异议复审、行政一审、行政终审
系列行政纠纷胜诉案
编者注:
“2014-2015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奖于2015年10月18日早九时在海口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2015中国商标年会上终揭面纱,经企业、代理机构、律所报送及中华商标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自行收集,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主管部门负责人、知识产权界知名法官、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团集中评审,从2014、2015年全国数百起商标案件中筛选出了二十二件优秀案例,十多家代理机构、律所获奖,黄金智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不负众望,再次斩获象征国内商标法律服务行业专业水准地位的荣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锦川副院长等三位领导向获奖者颁发了荣誉证书。
注:黄金智慧获奖案例是四标八起系列案,异议、异议复审、争议、行政一审、行政终审案,全部胜诉。
一、案情介绍
(一)双方当事人:
争议申请人、异议人:万荣县人民政府(代理机构: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申请人:天津市万荣化工工业公司(以下称天津公司)
(二)基本案情:
“万荣”是山西省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万荣县是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授牌的国内著名的“中国建筑防水之乡”,防水涂料等防水建材是当地支柱产业,天津公司自2000年开始,即在第2、19类防水粉、涂料商品上申请注册过“万荣”、“万荣精品”、“万荣集团”、 “万荣建材”、“万荣化工”、“万荣装饰”、“万荣精”、“万荣建筑”、万荣名、万荣优、万荣内、万荣外等三十多件商标,前期大都被驳回无效,但其中的第5357066号“万荣”、5437429号“万荣精品”商标经驳回复审获得初审并注册,第8310581、8310582号“万荣”商标经驳回复审通过初审,通过初审的原因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当时认为“万荣”具有第二含义“万世昌荣”。
万荣县政府在获悉以上情况后,立即委托黄金智慧知识产权机构对已注册的第5357066号“万荣”、5437429号“万荣精品”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对初审公告的第8310581、8310582号“万荣”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因为以上四案的时间点不同,第5357066号 “万荣”商标争议案先进行了审理,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撤销。天津公司不服,诉讼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败诉后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终审法院),两级法院都维持了争议裁定。
第5437429号“万荣精品”商标争议案经审理,商评委同样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撤销。
第8310581、8310582号“万荣”商标异议案,商标局经审理认为“‘万荣’为没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第8310581、8310582号“万荣”商标异议复审案,因为天津公司于2014年2月提起复审,我机构的答辩处于新《商标法》施行之后,根据新《商标法》,我机构在坚持第十条二款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第十条一款(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评委经过审理,同时支持了我机构提出的以上两个条款,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三)裁判文书:
1、第5357066号“万荣”商标争议行政终审判决<(2014)高行(知)终字第2671号>;
2、第5357066号“万荣”商标争议行政一审判决<(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888号>;
3、第5357066号“万荣”商标争议裁定<商评字[2013]第134357号>;
4、第5437429号“万荣精品”商标争议裁定<商评字[2014]第18548号>;
5、第8310581号“万荣”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评字[2015]第19093号>;
6、第8310581号“万荣”商标异议裁定<(2013)商标异字第38513号>;
7、第8310582号“万荣”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评字[2015]19092号>;
8、第8310582号“万荣”商标异议裁定<(2013)商标异字第38512号>。
以上案件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万荣县人民政府全部获得胜诉。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关于法条的适用,坚持基础与灵活相结合:
第十条第二款:我机构代理人在该案中主要使用该条作为基础性条款;
第十条第一款(七)项:因为老法的与新法规定不同,代理人修法前将“产地误认”列入第十条第一款(八)项“不良影响”提出,未获认可,但新法修订后,又适时机提出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获得商评委支持。
(二)关于地名含义的解释,坚持第二含义应为固定性而非解释性:
天津公司在案中强调“万荣”具有第二含义“万世昌荣”,我们认为第二含义应为固定性而非随意解释性,否则“万荣”也可有“万种荣誉”、“万木欣荣”、“万分光荣”等众多第二含义,如此,“武汉”也有第二含义“武林好汉”,获得商评委和法院的支持。
(三)关于系争商标的知名度,坚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为禁用性标志,不存在经使用取得知名度的问题:
对方证据也不足于证实系争商标“万荣”经使用取得了强于县名的含义。
(四)关于法条外的理由之一,指出对当地支柱产业的破坏严重:
指出万荣县是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授牌的国内著名的“中国建筑防水之乡”,防水涂料等防水建材是当地支柱产业,如果任由他人将“万荣”在此类商品上注册为商标,将对本地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
(五)关于法条外的理由之二,指出对方的恶意:
指出对方曾多次申请注册“万荣”商标均告失败,应非常了解县级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但却通过循环申请、拆分申请等方式不断申请。
对于(四)(五)法条外的理由,实际上,本案适用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一款(七)项已经足以解决问题,但代理人认为法条外的重要理由往往也是审判者的参考,实践证明,这种处理是成功的,商标局、商评委、法院应该都考虑到了以上两点理由。
三、社会影响和成效
(一)案情复杂:
本案中,天津公司有四个驳回复审,万荣县政府相继提出两个争议撤销,两个异议,加上后续的异议复审、行政一审、行政终审,前后共十二起案件交织。又加上新旧《商标法》交替过程中以第十条第一款(七)项代替了第十条第一款(八)项,从而导致案情比较复杂。
(二)影响重大:
“万荣”商标案发生后,引起了万荣县、运城市、山西省三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常务副县长主抓此案,召开了由司法、工商等各相关部门的专题联席会议,直接以“万荣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为当事人提出争议和异议。对方当事人天津公司也是有二十多年历史的天津市优秀企业和著名商标企业,经对方官网显示,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目前已淡出“万荣”字号和商标的使用,改为“叁零叁”。
(三)成效显著:
本案的成功解决对保护地方区域品牌成效显著,为今后当地支柱产业“防水”和“化工”的集体商标申请保护清除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