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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标节抗辩胜诉优胜奖—"联邦家具"等商标香港群体抢注案

2009/11/11    来源:黄金智慧知识产权     作者:杨永岗  浏览次数:6692




2009中国商标节“商标代理组织最具代表的20个商标抗辩胜诉案例优胜奖”(第一名)


——以“不真诚”注册为由,成功解决“联邦家具”等

知名商标香港群体抢注案



编者注:

2009119-11日,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中华商标协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第三届中国商标节在青岛隆重召开,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邀参会,并参加了20072008年度“商标代理组织最具代表的20个商标抗辩胜诉案例评选活动”,被组委会评为“2009商标代理组织抗辩胜诉案例评选优胜奖”,并获得了第一名的优异成绩。

我机构的获奖案例是杨永岗总经理2008年代理经办的涉外案件,即联邦家私集团及韩国麻希玛柔娱乐有限公司(流氓兔)、阿曼香料有限责任公司(阿曼香水)、冷酸灵、中华牙膏等商标香港集体抢注案,香港知识产权署以“不真诚”为由,撤销了被抢注商标,该案的法律适用受到了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的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曾为此进行了专题研讨。

受组委会邀请,杨永岗在10日举办的“商标典型判例评析论坛”上,就该案的办理思路和经验向来自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资深审查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界的知名专家及代理人、律师作了演讲交流。


案情简介

200612-20074月,尼尔森(亚太)有限公司在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了“联邦LANDBOND”(家具)、“欧派Optima”(家具)、 “冷酸灵”(牙膏)、 “中华”(牙膏)、 “MashiMaro”(服装)、 “AMOUAGE”(香料)、“喔喔”(糖果)七个国内外知名商标,并且“喔喔”商标抢注案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商务部主办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上曾被大量报道,产生恶劣影响。

笔者作为联邦家私集团的知识产权顾问,在20084月初正常的商标保护监测中首先发现“联邦家具”商标在香港被抢注,在代理处理该抢注案证据搜集过程中,同时又发现了尼尔森公司抢注的其它的六个知名商标。

接受联邦家私集团委托,代理人以香港《商标条例》第11条“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之“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则该商标不得注册”为由,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了《请求拒绝书》。一个月后,第300801107号“联邦”商标申请已被拒绝,除“喔喔”外的其他几个商标在数月后也被拒绝注册。至此,本次知名商标香港群体抢注案。该案的成功在国内商标法律界引起轰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为此组织了专题研讨会,后参评20072008年度商标代理组织全国二十大商标抗辩胜诉案件评选,被2009(第三届)中国商标节组委会评为“商标代理组织抗辩胜诉案例优胜奖”(第一名)。


一、香港商标法律部分关键术语简析

香港商标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条例》和《商标规则》。

香港商标法律的部分关键术语, “拒绝”相当于国内的“驳回”, “反对”相当于国内的“异议”, “公布”相当于国内的“公告”; “货品”相当于国内的“商品”。


二、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

《商标条例》第11条“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规定:

4)如任何商标(a)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或(b)相当可能会欺骗公众,则该商标不得注册。

5)如(b)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则该商标不得注册。

《商标条例》第42条“申请的审查”规定:

1)处长须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本条例所订的注册规定,包括《规则》为施行本条而施加的任何规定。

从以上第11条和第42条可以看出,香港商标法律在实体上将“不真诚”注册作为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进行规定,并在审查程序上规定审查人员须审查申请人是否“不真诚”的主观意识。这两点在国内商标法律及商标局和商评委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均未有明确规定。


三、抢注者所抢注的商标与国内引证商标对比,并将该案定性为“不真诚”申请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尼尔森公司共抢注了七个知名商标,笔者作为联邦集团的知识产权顾问,是在20084月初与联邦集团法务人员正常的商标保护监测中首先发现“联邦家具”商标在香港被抢注,在代理处理该抢注案证据搜集过程中,同时又发现了尼尔森公司抢注的其它的六个知名商标。

当时,除“喔喔”以外的六个商标在香港知识产权署网站的状态均为“已审查”,而“喔喔”则已获得注册。并且“喔喔”商标抢注案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商务部主办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上曾被大量报道,产生恶劣影响。有兴趣者百度搜索“喔喔香港抢注”即可得知。

通过对比各抢注商标和国内引证商标,及原有“喔喔”抢注的恶劣影响,尼尔森公司的行为完全可以定性为“不真诚”,笔者处理此案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搜集和运用也以“不真诚”为核心。


四、将“提出反对”改为“请求拒绝”的解决方案及过程

因当时“喔喔”以外的六个商标“已审查”,即可能很快被公布,正常的解决程序同国内异议一样,即在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反对”,但如果按这种正常的反对程序去处理,则有以下几处不利:

(一)期限长,可能要二到三年左右。

(二)费用高,众所周知,香港律师收费相比国内要高得多,对于此类商标反对案件,最基本律师费用大概在十万港币左右,如果聆讯或者延期审理的话,还要额外收费,一场官司下来花费会在几十万港币,是否胜诉还不确定。

(三)只能个案处理,即笔者作为联邦集团的代理,只能就“联邦家具”商标作出反对,不能有效地同时解决群体抢注事件。

即然走正常反对程序有以上几处不利,那能不能将已经写好的“反对书”在被抢注商标公布之前就进行提交,将“反对书”改为“请求拒绝书”呢?以上所说的《商标条例》第1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给笔者的这种想法提供了法律空间和可能。

顺便与国内比较一下,如果国内发生类似案件,将“异议书”改为“请求驳回书”能否成功?笔者没有经历过,但最起码国内商标法律和审查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申请人的“不真诚”是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之一,也没有明确规定审查人员有审查申请人主观意识是否“不真诚”的职责。


200855日,笔者通过特快专递将整理好的材料寄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长,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了《请求拒绝书》。两天以后,收到了香港知识产权署袁宝莹(代行署长)的电子邮件回复,表示正在处理,并告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个月后,2008623日笔者再次登陆香港知识产权署网站查看时,第300801107号“联邦”商标申请已被拒绝,目前该商标申请记录已被删除,只能在清除记录中查询到,状态为“申请已被拒绝”。 需要说明的是,因笔者是在代理“联邦”过程中提供了抢注者的 “欧派”、 “冷酸灵”、 “中华”、 “MashiMaro”、 “AMOUAGE”抢注证据,并未要求同时拒绝这几个申请,2008623日这几个商标申请并未被拒绝,在其后的几个月内才被拒绝,目前查询情况也同样为“申请已被拒绝”。

被抢注的“喔喔”商标因在此之前已获注册,而没有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