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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白集团委托“劲轩去渍霸”商标无效宣告胜诉案

2023/9/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63



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本事实

(一)当事人

申请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黎书呈

被申请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望都县劲轩日化店

被申请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130631600142586

(二)争议商标

注册号:27579861

申请日期:2017年11月20日    注册日期:2018年11月07日

类别及商品:第3类 肥皂[0301类似群]、洗洁精[0302类似群]等商品

商标图样:


(三)引证商标

注册号:8012647

申请日期:2010年01月21日    注册日期:2015年01月07日

类别及商品:第3类 肥皂[0301类似群]、清洁制剂[0302类似群]等商品

商标图样:

(四)案情简要

申请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立白集团)是我国民族日化品牌领军企业,创建于1994年,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去渍霸”商标已在先注册并广泛使用,取得较高知名度,并受到媒体广泛报道,“去渍霸”是立白集团旗下高端洗涤品牌。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方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本案被申请人黎书呈作为自然人,2017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劲轩去渍霸”时,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望都县劲轩日化店,注册号130631600142586。

2021年4月14日,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主要理由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被申请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供的名称为望都县劲轩日化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虚假文件,争议商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二、争议焦点:

(一)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虚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三、裁决结果:

无效宣告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洗洁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劲轩去渍霸”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去渍霸”,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殊含义,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局分别以企业名称“望都县劲轩日化店”、注册号“130631600142586”为关键词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均未找到相关企业信息。通过微信平台扫描了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的左下角二维码,扫描结果显示“望都县黑哥家庭农场”。因此,可以合理推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对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了篡改,争议商标系以伪造证明文件取得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022年3月10日下发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其后发布了全部商品宣告无效的公告而结案。


典型意义分析

一、法律意义

本案是《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共同支持的案例,尤其典型的是将篡改伪造主体证明文件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判定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手段。同时又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认可,使案件的裁定更具有说服力。


二、社会意义

本案不仅对他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了保护,也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纂改证明文件的欺骗手段零容忍,从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代理技巧

(一)相对与绝对理由结合

代理人一方面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一方面主张被申请人篡改伪造证明文件,相对与绝对理由的结合让本案胜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充分举证、层层剥茧

代理人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第三方平台检索黎书呈”,发现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潼南区聚空间影吧”;再去商标局大厅调阅材料,显示其注册商标时的主体为“望都县劲轩日化店”;再检索望都县劲轩日化店”,系统无任何信息;最后扫描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左下角二维码,显示为“望都县黑哥家庭农场”。抽丝剥茧、层层递进,得出结论为篡改伪造营业执照。

(三)突出恶意

为了争取案件胜诉的概率,将可能对案件有利的条款一一列举,代理人通过地址检索,提出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竞争对手企业重庆市超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充分证实了被申请人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