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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可波罗”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纠纷系列胜诉案

2017/7/1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6830

 
马可波罗”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纠纷系列胜诉案

 


一、基本案情


(一)双方当事人

争议申请人、异议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异议人代理机构: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异议人:北京金源·立家商贸有限公司

(二)系争商标:

类别及商品项目:第11类,“水龙头;抽水马桶”等卫浴类商品。

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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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情简介:


“马可波罗”、“说明: QQ截图20150722114551”商标是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称唯美公司)使用在第19类“瓷砖;建筑用陶瓷”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且唯美公司在第111101(灯)、1109(抽水马桶等)等商品上也在先获准注册“马可波罗”、“MARCO POLO”商标,但在与卫浴类产品极为相关的1108(水龙头等)商品上却未取得商标权。

被申请人、被异议人北京金源·立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源立家公司)反复、多次在第11类卫浴类商品上以不同表现形式抄袭、摹仿唯美公司的驰名商标。由于金源立家公司在1108(水龙头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马可波罗”、“MARCO POLO”商标,金源立家公司得知1108(水龙头等)商品上的“马可波罗”、“MARCO POLO”商标对唯美公司的重要性,多次欲以高价将该商标转让给唯美公司,其在转让谈判过程中反复不断的在1108(水龙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马可波罗”、“MARCO POLO”商标,并不断的抬高转让费。金源立家公司并未在“水龙头”等商品上实际使用“马可波罗”、“MARCO POLO”,其反复申请注册并不断抬高转让费的行为是一种“待价而沽”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

唯美公司针对金源立家公司申请注册的“马可波罗”、“MARCO POLO”以及抄袭摹仿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多次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尤其是在无效宣告申请中,商评委多次认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与唯美公司在先“马可波罗”、“MARCO POLO”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有密切联系,从而突破分类表,认为“水龙头”等商品与“浴室装置”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判定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同时,也考虑到“马可波罗”系列商标是唯美公司在建筑陶瓷上的知名度,系争商标指定的“水龙头”商品与建筑陶瓷所属的建筑行业具有密切联系,从而易造成混淆误认这一因素。

因此,针对金源立家公司在第11“马可波罗”、“MARCO POLO”系列商标的异议、无效宣告,均认为系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从多角度对重点法条论证(以《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为重点论述法条):

1)全面引用引证商标

在引证商标的引用上,除了将唯美公司在第11类“浴室装置”上已经注册的“马可波罗”、“MARCO POLO”商标作为基础引证商标,同时,也引证唯美公司在111108“水龙头”商品上在先申请的“MARCO POLO”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MARCO”商标。

2)举证证明系争商标指定的“水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的“浴室装置”之间的关联性。

除了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上进行分析,也列举了多家知名卫浴企业在公司业务介绍、产品展示、产品广告等资料中同时宣传“水龙头”与“浴室装置”产品。

3)将唯美公司“马可波罗”、“MARCO POLO”品牌的知名度以及金源立家公司的恶意行为作为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断的考量因素。

唯美公司“马可波罗”、“MARCO POLO”商标在“建筑陶瓷”等商品上2007年就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且其品牌价值逐年提升。而且由于“建筑陶瓷”与“卫浴”类产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市场上出现诸多抄袭、摹仿“马可波罗”、“MARCO POLO”的各种“傍名牌”的卫浴产品出现,为了遏制这种混乱的市场行为,是急需要对“马可波罗”、“MARCO POLO”品牌加大保护。

 此外,金源立家公司反复、多次在第19类陶瓷类商品、11类卫浴类商品上抄袭、摹仿唯美公司的“马可波罗”、“说明: QQ截图20150722114551”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行为。

上述唯美公司“马可波罗”、“MARCO POLO”品牌的知名度以及金源立家公司的恶意行为都是作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考量因素。

(二)通过深度搜索挖掘出金源立家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人具有抢注、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

 除了搜索查询金源立家公司名下注册商标的情况,还通过对金源立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展名下注册商标情况进行搜索,发现其名下还有大量抄袭、摹仿、抢注其他知名瓷砖、卫浴品牌的商标,如“诺贝尔”、“美标精工瓷”、“东鹏”、“浪鲸”等等。由此得出金源立家公司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其抄袭、摹仿、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了混乱。


三、典型意义

(一)案情典型。

1)突破分类表判断双方商品构成类似;(2)在判断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做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社会成效显著。系列案件较多,严重打击了恶意抢注商标和待价而沽的投机行为。

(三)对涉及同行业其他知名陶瓷品牌在卫浴类的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马可波罗”、“MARCO POLO”系列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纠纷案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裁定、行政诉讼判决:

1、第6522107号“MARCO POLO”商标无效宣告行政一审判决:2016)京73行初2419号;一审判决日:2016829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2017120

2、第9957930号“M.K.POLO”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商评字[2016]0000051538号,无效宣告裁定:2016612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20161120

3、第9958142号“M.K.POLO”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商评字[2016]0000051538号,无效宣告裁定:2016612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20161120

4、第9958055号“M.K.POLO”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商评字[2016]0000072019号,无效宣告裁定:2016817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2017120

5、第7273313号“马哥孛罗”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2016)商标异字第0000025226号,异议决定日:2016728日;商标已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