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唐山商标节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奖
——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的商标,不违反地名禁用条款
记黄金智慧代理胜诉的“滨州港”等五十二件商标驳回复审案
编者注:
热烈祝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黄金智慧代理胜诉的“‘滨州港’‘PORTOFBINZHOU’及图等五十二件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荣膺2018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二十六件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奖之一!
9月1日上午,“2017-2018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结果在“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商标法修改之恶意注册的规制”上发布,由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宣读获奖案例名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庭长张晓津、上海大学副教授袁真富进行了点评。
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活动目前已经举办了四届,对于发挥标杆案例指导示范作用,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有非常积极的影响,因此得到了协会会员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支持,成为了每届商标品牌节最受关注的活动之一。
今年中华商标会共收到由企业、商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11大类、103件报送案例,其中驳回复审案16件,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3件,撤销复审案4件,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7件,无效宣告案25件,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7件,异议案22件,异议复审案1件,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1件,侵权诉讼案7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10件。
根据典型性、影响力、示范性、创新性、实效性、参考性六大评审要素,通过评审委员会逐一评审,最终产生了26个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我机构本届的获奖案例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滨州港’‘PORTOFBINZHOU’及图等五十二件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高级商标代理人张燕代表我机构上台领取了奖状。
一、案情介绍
(一)申请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二)申请商标:
案件1 申请号:21293853
申请日期:2016年9月13日 注册日期:2018年5月21日
复审日期:2017年7月24日 结案日期:2018年1月15日
类别及服务:第39类,海上运输;运输;商品包装;卸货;货物递送;提供船只靠泊设施;运输信息;河运;贮藏;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
商标图样:
案件2 申请号:21301554
申请日期:2016年9月13日 注册日期:2018年5月21日
复审日期:2017年8月3日 结案日期:2018年1月15日
类别及服务:第39类,海上运输;运输;商品包装;卸货;货物递送;提供船只靠泊设施;运输信息;河运;贮藏;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
商标图样:
案件3 申请号:21300939
申请日期:2016年9月13日 注册日期:2018年5月21日
复审日期:2017年7月24日 结案日期:2018年1月15日
类别及服务: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在工商企业的商业事务或商业功能方面提供管理帮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等。
商标图样:
(三)基本案情:
申请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滨州市政府属下的一家集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于一体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滨州港”作为地区性重要港口,从规划建港之初起,就作为商标已实际大量使用并知名。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申请了52件41个类别含“滨州港”、“PORT OF BINZHOU”及图的商标,商标局以“滨州”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由分批次驳回以上全部52件申请,其中7件还有一个驳回理由是图形与在先商标近似。该案发生后,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申请人对以上52件商标驳回提出复审,主要理由为“滨州港”作为港口名称,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含义,理应获准注册。
(四)裁判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我方的驳回复审理由,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与在先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以上复审商标全部予以初步审定,并已全部获得注册。
二、案件评析
与《商标法》第十条二款规定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不同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需要来证实申请商标整体确实与其中的地名要素已形成一定区别,且经申请人举证,复审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另,回归到本案,如果主体识别部分“滨州港”整体与地名形成区别,对组合商标中图形部分近似的解决也起到积极意义,即,申请商标被认定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前提下,同时也被判定未违反第三十条。
三、代理技巧和心得体会
(一)关于实体法条的理解:本案复审前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据此,复审商标虽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滨州”和“港”两个要素组成,但“滨州港”确实存在,并且知名度较高,整体已形成与地名“滨州”不同的含义,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二)“滨州港”使用并知名的证据:沿着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以上的理解,代理人指导并协助申请人搜集整理了“滨州港”的历史沿革、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已投入使用的运营项目的企业宣传册,宣传报道,代建、施工、监理、广告合同及发票高达近500页的证据,以此证明“滨州港”确实存在,并且经使用在“运输;卸货;提供船只靠泊设施;河运;贮藏”等服务或商品上达到较高知名度,形成了与申请人一一对应关系,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作用。
(三)复审理由还列举了 “烟台港”、“青岛港”等作为港口名称获得注册的情形,虽然个案情况有所不同,但也进一步证明了“滨州港”商标的可注册性。
(四)因为7件复审有在先商标,但都是因为“滨州港PORT OF BINZHOU及图”中的图形存在近似,既然核心识别部分“滨州港”已形成了较强的区别性含义,则整体组合也应可与在先图形予以区分,这点商评委最后都得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