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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8/6/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2年12 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