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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地理标志统一保护的重要步骤

2020/4/2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杨永岗  浏览次数:4648


编者注:2020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邀请,北京地理标志产业协会会长、北京农智地理标产研究院理事长杨永岗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署名文章《推进地理标志统一保护的重要步骤》,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进行了回顾,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梳理和评点,对我国未来的地理标志统一保护工作提出看法和期望。该文发表后,受到知识产权行政、司法、科研等各界的广泛关注。全文见下。


推进地理标志统一保护的重要步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杨永岗


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笔者经梳理后发现,《办法》是继去年《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公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第四个政策文件。《办法》的出台,是加强地理标志统一监管保护、提高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
回顾我国开展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5年来的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85年3月至1995年2月,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第二阶段,1995年3月至2001年11月,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等行政规章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第三阶段,2001年12月至2019年10月,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第四阶段,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0月16日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以及其后发布的相关系列性公告,开启了地理标志统一保护新篇章。

由于历史原因,多年以来,在多部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规制下,相应的多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存使用,导致人们在使用中产生了一些纠结:“这个标志跟那个标志有什么区别?”“我们应该申请哪个标志?”“这个标志跟那个标志冲突该怎么处罚?”……此类疑问在权利人、使用人、消费者等相关公众中,甚至在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中司空见惯、屡见不鲜。地理标志本质上是一种用以识别功能的知识产权,在以往,反而却成为了不易识别、容易混淆的标志,因此,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成为近年来知识产权界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
   笔者认为,此次《办法》出台,从以下几个方面凸显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水平得到提高。
   首先,继去年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作为官方标志登记备案后,再一次从性质上明确为官方标志,从而为专用标志的保护打下根源性的制度基础。这样,今后通过制定官方标志专门保护办法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保护,在他人申请注册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可以通过驳回、不予注册、无效宣告等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司法程序进行保护,对他人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或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还可通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对该官方标志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国际保护。
   其次,整合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不同的主体使用统一的专用标志。《办法》规定了四类合法使用主体,即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经公告备案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这样,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上述主体分别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两种专用标志的局面。
   同时,细化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方式。主要体现在,要求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号,从而完善了标志的使用管理,强化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便利了后期的质量追溯和维权,并间接维护了官方标志使用的严肃性。
   最后,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场所。《办法》第八条列举了六种使用场所,使用场所即保护场所,明确的使用场所既便于使用者的合法使用需求,也便于消费者的辨识和维权,更利于行政机关的监管和保护。
   统一的专用标志是统一的保护制度的象征,《办法》以及前文提到的三个系列性公告,随着即将制定的官方标志保护办法以及修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规章,是我国建立地理标志统一保护制度体系的重要步骤,也是中国特色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初步形成和完善的重要标志。笔者相信,持续推进我国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能够进一步促进地理标志产权价值的提升,能够进一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出更大的能量。


                                          本文全文刊发于2020年4月17日《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杨永岗 系北京地理标志产业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