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祝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葫芦岛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两次拟驳回审查意见修正案” 荣膺2019银川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二十六件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奖之一,这也是黄金智慧知识产权机构2015-2019连续五届商标节获得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奖。
有专家将该案比喻为“两次死缓改无罪”!
7月6日,以“商标法修改之商标授权确权实体条款的整合”为主题的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在银川国际交流中心举行。论坛聚焦商标法修改这一热点,重点探索了如何通过修法将授权确权实体条款重新进行梳理和整合,以解决商标法在适用上的痛点和难点。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副处长夏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陶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副主任熊培新等专家进行了精彩演讲。
论坛期间,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发布了2018-2019优秀商标代理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王艳芳进行了精彩点评。
据悉,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活动已经举办了五届,随着活动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影响力的持续扩大,报送案例的数量和质量均逐年提升。优秀案例的评选对发挥标杆案例指导示范作用,提高商标法律服务从业者业务水平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8-2019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活动共收到合计13个大类的报送案例174件。根据典型性、影响力、示范性、创新性、实效性、参考性六大评审要素,通过评审委员会的逐一评审,最终评选出优秀商标代理案例26件予以发布。
在以上26件获奖2018-2019优秀商标代理案例中,“‘葫芦岛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两次拟驳回审查意见修正案”引起了业内人士的瞩目,该案典型之处在于“拟驳回审查意见修正”,适用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据了解,在以往国内知识产权案例评选中,尚未有 “商标拟驳回审查意见修正案”评选记录,该案刷新了国内知识产权案例评选案件类型记录。
据悉,截止目前,共有六届中国商标节举办过案例评选活动,分别是2009第三届商标节“商标代理组织最具代表的20个商标抗辩胜诉案例评选活动”,及2015、2016、2017、2018、2019商标节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活动,我机构成为六届全部获奖的极少数代理机构、律所之一,而且每届获奖案例案情、委托人均各具有代表性和高知名度。
第28416221号“葫芦岛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两次审查意见修正案
一、 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1、当事人:
申请人:葫芦岛市特产协会
代理机构: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申请商标:
申请号:28416221 申请日期:2017年12月29日
初审公告日期:2019年1月20日 注册公告日期:2019年4月21日
类别及商品:第29类,海参(非活)。
商标图样:
3、案情简要:
葫芦岛市特产协会委托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葫芦岛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为28416221。首次申请材料提交了:(1)商标注册申请书;(2)委托书;(3)申请人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关于同意注册“葫芦岛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批复》;(5)地域划分文件:(6)“葫芦岛刺参”历史文献《葫芦岛市志》;(7)“葫芦岛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8)‘葫芦岛刺参’特定品质及成因说明(因果关系);(9)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对上以上注册申请,商标局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30日下发了两次《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拟驳回以上注册申请。代理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审查意见进行了两次修正,终获审查通过。
4、争议焦点:
商标局第一次审查意见主要认为:(1)《关于同意注册“葫芦岛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批复》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地理标志申请人应对所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监督管理的要求;(2)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特别是原产地域范围、特定品质不符合要求;(3)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商标局第二次审查意见主要认为: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的表述仍不明确。
针对两次审查意见,代理人认真查阅资料,征求多方专家意见,在修正“葫芦岛刺参”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时,没有仅仅对特定品质进行简单陈列,而是切实深入了解地理标志产品的自然要素和特定品质后,并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客观推理性描述,从而推理出相应的特定品质。
5、裁判结果:
2019年1月20日,第28416221号“葫芦岛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历经一次申请、两次审查意见拟驳回、两次修正后,终获审查通过,予以初审公告,于2019年4月21日注册公告。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繁杂,且技巧性要求很高,并不是简单的材料罗列,其中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尤为众多。比如,历史文献的记载不但要客观,而且要求严格;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关于生产地域范围的表述需要与其他文件或史料中地域范围的表述一致。使用管理规则第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表述,需要从感官特征、理化指标等多方面进行描述,而且表述不能过于绝对,还要体现出其品质特征不同于普通同类产品的特别之处。难度和技巧最大的是自然要素与特定品质之间因果关系的推理。这些都是特别考验代理人水平的。
对于本案“葫芦岛刺参”的递交申请材料和两次审查意见修正,代理人指导申请人提供了基础性素材,并通过互联网、国家图书馆等多种途径多方查找资料,不仅通过当地史料记载了解“葫芦岛刺参”具备哪些品质特征,而且还通过查找其他地区刺参的品质特征,并与“葫芦岛刺参”进行比较,总结出“葫芦岛刺参”的与众不同。在描述“葫芦岛刺参”特定品质的表述上,代理人对每一个文字都仔细斟酌,对表述绝对化的文字进行删除;从葫芦岛刺参的外在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两方面加以描述,客观的体现出了“葫芦岛刺参”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不同于一般刺参的特定品质。
特别是,在阐述“葫芦岛刺参”特定品质与其所在地的地域环境特征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上,代理人更是多方查找资料,对葫芦岛地区的自然环境进行了充分了解,对葫芦岛地区在养殖刺参的历史和技术上也进行了研究,最后综合多方材料,逐步从当地海域、气候等自然环境特征和刺参养殖历史、培育技术等人文因素方面阐述出了“葫芦岛刺参”特定品质与这些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葫芦岛近岸正多为泥沙海底,非常符合海参多生活于浅海中岩石底或细沙泥底的特点”、“北纬39度以北的葫芦岛海域5-7月水温低,海参生长会放慢,但品质大增”等等因果关系造就了“葫芦岛刺参”特定的品质特征。
三、案件法律意义分析
本案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1、从程序上看,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增加了第二十九条审查意见拟驳回程序,但在商标授权确权实务中较为少见。对审查意见的说明或修正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看都类似于驳回复审,况且本案历经两次审查意见,代理人的两次修正改变了拟驳回状态,体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准。(有专家将该案比喻为“两次死缓改无罪”)
2、从实体上看,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虽繁杂,但难度最大的有两处,硬件材料是历史文献;软性材料是自然要素(同时辅助结合人文要素)与特定品质因果关系的推理。地理标志商标如果没有获得审查,大都是因为该两处难点。本审查意见的修正着力于因果关系的推理,即不能是简单特定品质的罗列。
3、本案两次收到审查意见时,适逢2018年8月9日商标局发布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其中在问题九因果关系时指出:
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二部分应该对产地自然因素中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不能仅仅罗列产地的气温、光照、降水、土壤、河流等自然条件,而要把某个具体时间、某个具体环境要素对产品的某一项特定品质产生的具体影响的过程推理清楚。
有时候也可以将产地人文因素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产生的影响结合在一起描述,包括种植区域(如山前山后、朝向)、种植时节的选择,特殊的生产建筑(如流入磨坊),当地特有的生产技术等。
该15问给代理人提供了明确的审查意见修正思路,从而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四、其他重要资料
除以上因果关系推理外,代理人在政府批复、地域划分文件、历史文献、使用管理规则、监督检测能力等材料的指导、撰写、修正方面也体现了较高的水平。
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实施“商标富农”战略、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及审查意见的修正过程中,获得了葫芦岛市海洋和渔业局、特产志编辑部、农村经济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等单位大力的支持。
“葫芦岛刺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成功申报,对当地发展刺参养殖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将带动当地经济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