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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18/6/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权、 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